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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爱华、李忠民与明君丽、李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68-1号原告张爱华。原告李忠民。被告明君丽。被告李保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华、李忠民与被告明君丽、李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明君丽、李保山在银行的存款2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