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随县炎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随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县炎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随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81号原告随县炎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曙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随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北岗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县炎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县炎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随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随县炎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县炎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随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随县炎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馥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