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恢执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颜惠芳与李金祥、吴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惠芳,李金祥,吴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恢执字第00022-2号申请人:颜惠芳,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祥,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素珍,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素珍银行存款壹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