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恢执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颜惠芳与李金祥、吴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惠芳,李金祥,吴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恢执字第00022-2号申请人:颜惠芳,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祥,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素珍,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素珍银行存款壹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