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贺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与李卫科、张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李卫科,张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银丰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德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胜,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科,居民。被告:张琼,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晓刚,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卫科、张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基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人道主义,考虑被告的工伤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