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山庆诉李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庆,李长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185号原告王山庆,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被告李长福,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庆与被告李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山庆与被告李长福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王山庆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山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山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升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