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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山庆诉李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庆,李长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185号原告王山庆,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被告李长福,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庆与被告李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山庆与被告李长福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王山庆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山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山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升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