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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田玉霞、汪勇刚等与秦秀莲、刘亚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霞,汪勇刚,秦秀莲,刘亚超,刘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案外人)田玉霞。申请人执行人汪勇刚。被执行人秦秀莲。被执行人刘亚超。被执行人刘亚春。本院在执行汪勇刚与秦秀莲、刘亚超、刘亚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田玉霞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唐执一字第378-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田玉霞称,其娘家与汪勇刚系同村,但与其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与被执行人秦秀莲、刘亚超、刘亚春也不认识,故法院冻结其名下存款错误,要求予以解除冻结。本院查明,(2014)滦民初字第42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秦秀莲、刘亚春、刘亚超向汪勇刚承担还款的责任。2015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5)唐执一字第37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相关联人田玉霞银行存款。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已实际冻结田玉霞银行存款10万元。另查明,本院冻结的田玉霞名下10万元系2015年8月24日自被执行人刘亚超名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冶车站分理处62×××71账号转至孟凡财6228480658446119575账号后又于同月26日转至田玉霞名下。本院认为,依据银行流水,能够确认本院冻结的田玉霞名下的钱款系自被执行人刘亚超名下银行账户转出,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拒不支付,刘亚超与孟凡财之间是否具有债务关系以及田玉霞与孟凡财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与本案系另一个法律关系,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田玉霞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广忠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樊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