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裴学兵、裴伟与谢辉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裴学兵,裴伟,谢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裴学兵(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XX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再审人裴伟(原审被告)。被申请人谢辉武(原审原告)。申请再审人裴学兵、裴伟因与被申请人谢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裴学兵、裴伟申请再审称:本院于2015年5月9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1、认定事实错误,即:裴学兵实际借款290万元,已还90万元,尚欠200万元,在裴学兵对其办理的借条343万元有异议的情况下,仍错误认定;2、适用法律严重不当,即:裴伟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3、判决超过了诉讼请求,即:谢辉武诉请支付逾期利息而法院判决按银行四倍支付利息。为此,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再审。被申请人谢辉武提交意见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裴伟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充分。因此,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裴学兵于2015年2月17日给原告谢辉武书写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到谢辉武人民币叁佰肆拾叁万元整利息月息2分”,借条还载明“本人自愿用五峰宏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30%股份作抵押,其中谢辉武占公司20%股份,裴学兵占10%”,裴学兵和裴伟均在上面签名。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请人裴学兵、裴伟没有提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借款343万元的事实,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裴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以自己的资产抵押担保,应当对裴学兵的借款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原判决关于裴伟承担连带责任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谢辉武诉请要求裴学兵、裴伟支付利息,虽然没有具体数额,但是双方在借条上书面约定月息2分,该判决对利息的计算没有超过诉请和法律的规定。综上,裴学兵、裴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裴学兵、裴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袁昌桂审判员 万先洲审判员 向黎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