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柳庆林与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庆林,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673号原告:柳庆林。被告:王建华。原告柳庆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建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庆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被告王建华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柳庆林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原告于当日以现金支付方式将借款本金30000元交付给被告。借款后,被告尚未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柳庆林借款本金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月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席 淑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