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与杨树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杨树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9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凯。委托代理人王耀刚���被执行人杨树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姜 静审判员 李志兵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立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