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68号原告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世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