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沈阳乾兴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鞍山市白桦饲料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乾兴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鞍山市白桦饲料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09号原告沈阳乾兴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红梅被告鞍山市白桦饲料食品厂投资人段兰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乾兴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白桦饲料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