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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薛某与曾某新、罗某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曾某新,罗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曾某新。被执行人罗某红。关于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新、罗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曾某新、罗某红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黄丽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