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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艳梅诉鞠某某、范某某、谭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梅,鞠长福,范玲玲,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张艳梅,女,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伊家店农场。身份证号222303196809176023被告鞠长福,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伊家店农场。身份证号222303197608125612被告范玲玲,女,1977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伊家店农场。身份证号220724197704022326被告谭辉,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伊家店农场。身份证号22230319720301453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梅诉被告鞠长福、范玲玲、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4元,由原告张艳梅负担472元,下余47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房立坤人民陪审员  李学儒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