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艳梅诉鞠某某、范某某、谭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梅,鞠长福,范玲玲,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张艳梅,女,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伊家店农场。身份证号222303196809176023被告鞠长福,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伊家店农场。身份证号222303197608125612被告范玲玲,女,1977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伊家店农场。身份证号220724197704022326被告谭辉,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伊家店农场。身份证号22230319720301453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梅诉被告鞠长福、范玲玲、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4元,由原告张艳梅负担472元,下余47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房立坤人民陪审员 李学儒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