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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暴河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东脑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给付欠款10000元,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在你行的存款10050元(其中包括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保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