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2刑初字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夏道典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道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2刑初字6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道典,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9日被抓获,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夏道典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道典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道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日至28日,被告人夏道典在荆州市沙市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作案5起,盗得三轮车、自行车各1辆、电动车3辆,鉴定价值共计3730元(人民币,下同)。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夏道典窜至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湾路东方新城小区外围1-13车库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肖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TDR348Z型英伦款电动车(鉴定价值2100元)盗走。(2)201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夏道典窜至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省电二处附近的“蓝精灵”网吧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讯鹰ZY125T型踏板车(鉴定价值800元)盗走。(3)2015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夏道典窜至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窑湾农技路向阳一组一私房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前程”牌26寸拉货脚踏人力三轮自行车(鉴定价值25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5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夏道典窜至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湾南路钢管厂五七大院宿舍1栋2单元楼梯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邦德富士达”牌26寸二轮自行车(鉴定价值18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5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夏道典窜至省三建宿舍大院北栋一单元楼梯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星月神”牌TDR56Z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400元)盗走。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夏道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道典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夏道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对作案现场和部分赃物的指认照片,被害人肖某、段某某、王某某、危某某、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沙价鉴证字(2015)19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燎原新村派出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以及出据的工作说明、抓获经过,作案现场的监控视频光盘,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道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道典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夏道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道典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仍继续实施盗窃犯罪,且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道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