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贺声勤与陈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声勤,陈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92号原告贺声勤,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陈少伟(陈伟),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贺声勤与被告陈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声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培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