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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贺声勤与陈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声勤,陈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92号原告贺声勤,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陈少伟(陈伟),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贺声勤与被告陈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声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培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