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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宏亮与刘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066号原告王宏亮,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伯旭,男,199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亮与被告刘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亮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亮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