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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会英与张建设、李亚玲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英,张建设,李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王会英,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齐西安,男,汉族,居民,系原告王会英之子。委托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设,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李亚玲,女,汉族,农民,系被告张建设之妻。被告李亚玲,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英诉被告张建设、李亚玲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英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会英负担。审 判 长  赵京进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人民陪审员  魏益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森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