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16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仲跻文。委托代理人张春辉。被告戴某,曾用名戴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宏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