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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16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仲跻文。委托代理人张春辉。被告戴某,曾用名戴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宏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