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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高素英与张雷、李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英,张雷,李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95-1号原告高素英,居民。被告张雷,居民。被告李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英与被告张雷、李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学光审 判 员  姜道策代理审判员  管延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宗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