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高素英与张雷、李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英,张雷,李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95-1号原告高素英,居民。被告张雷,居民。被告李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英与被告张雷、李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学光审 判 员 姜道策代理审判员 管延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宗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