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宋凯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31号罪犯宋凯,男,生于1959年6月15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武胜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武胜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广法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撤销武胜县人民法院(2010)武胜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宋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1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犯应于2018年2月19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8分(其中,根据川狱(2015)77号文件规定,2013年4月的5分,没有计入本次减刑),月均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