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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固始富林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王炳珍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27行初12号原告固始富林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法定代表人石同付,经理。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固始县。法定代表人王治学,县长。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始县。法定代表人潘平,局长。第三人王炳珍,女,1948年8月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始富林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炳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固始富林保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以本案已达成和解,行政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固始富林保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始富林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仁地审判员  戴 奎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