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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合肥寿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寿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76-1号原告:合肥寿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大刚,总经理。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寿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总额9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总额9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