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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农民,系被害人王某某之母。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文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中刑一初字第000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告人,其居住地远在甘肃文县,在与其父通过电话得知现本人在兰州看病,且家中较困难无赔偿能力。申请人张某某请求本院通过司法救助解决她的实际困难。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人全额司法救助500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宝中刑一初字第000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关于陈某某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长春执行员  王忠军执行员  胡耀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