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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周萌与朱本强、刘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萌,朱本强,刘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244-1号原告:周萌。被告:朱本强。被告:刘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萌诉被告朱本强、刘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朱本强、刘香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本强、刘香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二、如被告朱本强、刘香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8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 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振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