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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文娣与杭州金陵电子有限公司、蒋杏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娣,杭州金陵电子有限公司,蒋杏珍,项雄,金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39号原告:王文娣。委托代理人:施斌,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海鹏,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金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42号1914、1916室。法定代表人:傅俊。被告:蒋杏珍。被告:项雄。被告:金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娣诉被告杭州金陵电子有限公司、蒋杏珍、项雄、金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文娣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