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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360号原告梁某。被告覃某。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国梅负担。审判员  朱卢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 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