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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执中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栾广军与田长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广军,田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中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栾广军,男,52岁,汉族,个体,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明仁街道15委**组被执行人田长英,女,48岁,汉族,个体,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发电厂家属楼A-1-2-1。栾广军申请执行[田长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兴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中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结果:被告田长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栾广军支付转让款1669270元,并自2012年10月16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现在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栾广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单位扎赉特旗交通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案在审查当中,因需要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明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