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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董羽与何晓敏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羽,何晓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羽,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鹏,男,1976年3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晓敏,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兵,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上诉人董羽因与被上诉人何晓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739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何晓敏在一审中起诉称:董羽作为×公寓的业主,经常在楼层公共走廊放置童车等杂物,广泛引起公众不悦,碍于邻里情面大家不便直言。2014年3月,董羽变本加厉,为扩大自家居住面积,未经任何报批手续擅自破墙施工,利用楼梯室外空调搁台外延非法私建了室外飘台一座,构成对何晓敏房产的严重侵权。因此,何晓敏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董羽立即停止不法侵害行为等。一审法院向董羽送达起诉状后,董羽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董羽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董羽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且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系董羽,故一审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董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董羽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董羽长期居住在其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案应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董羽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何晓敏对于董羽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晓敏系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董羽立即停止不法侵害行为等,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董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董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琳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成微书记员刁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