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孙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辛麦与范林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辛麦,范林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2067号原告王辛麦,男,1950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临猗县角杯乡吴王村一组。委托代理人陆广仁,男,194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579号。被告范林峰,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万荣县王显乡范家村十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街河东商务中心。负责人柴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支旭东,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婷杰,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辛麦与被告范林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辛麦于2016年1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辛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辛麦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