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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民申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袁立兵、王树丛等与孙进贤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立兵,王树丛,肖贵英,刘彩书,武志敏,闫会英,杜彩荣,张银京,吕竹英,何中秋,邓爱云,李志勤,李建辉,商瑞民,肖素强,马国军,王桂叶,杜发英,于贵霞,张俊霞,李路朝,耿凤梅,姜秀英,邹凤鸣,安俊菊,刘金志,褚占国,田瑞强,刘书军,韩瑞芳,张聚维,刘换廷,刘士英,郭国彬,刘建民,方菊兰,冯印平,白俊文,张立辉,刘英俊,任瑞朝,王金录,马瑞法,冯颜敏,张振京,张会义,侯会英,尹国英,张国芳,何焕军,刘德江,江宏霞,郝会民,孙进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民申字第6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立兵,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树丛,女,汉族,1958年5月11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贵英,女,汉族,1959年2月3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彩书,女,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志敏,女,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会英,女,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彩荣,女,汉族,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银京,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竹英,女,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中秋,男,汉族,1951年10月9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爱云,女,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志勤,男,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辉,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位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商瑞民,男,汉族,1954年12月7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素强,男,汉族,1956年6月17日出生,位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国军,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叶,女,汉族,1959年4月5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发英,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贵霞,女,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俊霞,女,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路朝,男,汉族,1956年12月14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凤梅,男,汉族,1952年6月5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秀英,女,汉族,1958年12月9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凤鸣,男,汉族,1960年12月8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俊菊,女,汉族,1968年9月2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金志,女,汉族,l958年4月20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褚占国,男,汉族,1954年8月29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瑞强,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书军,男,汉族,1959年3月6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瑞芳,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聚维,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换廷,男,汉族,1950年2月1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士英,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国彬,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建民,男,汉族,1962年8月1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菊兰,女,汉族,1956年4月5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印平,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俊文(维),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立辉,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英俊,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瑞朝,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录,男,汉族,1958年9月19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瑞法,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颜敏,女,汉族,1978年6月3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振京,男,汉族,1954年10月16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会义,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元氏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会英,女,汉族,1962年1月13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国英,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芳,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焕军,男,汉族,1949年2月11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德江,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宏霞,女,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会民,男,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住赞皇县。以上再审申请人诉讼代表人:张银京、商瑞敏、袁立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进贤,男,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赞皇县。再审申请人袁立兵等53名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孙进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四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立兵等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采用欺诈的手段致使申请人对收购方情况产生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了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协议,故该协议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所在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在拟将公司股权对外出售时,曾承诺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大公司进行收购以维护持股职工的权益并将公司做大做强,此亦为后续召开的股东会会议精神。《控股协议》的内容亦应为会议精神的体现,并将《控股协议》作为《转股协议》的协议条款或通用条款来看待。在《控股协议》实际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白志强与曹素英恶意串通所形成且内容违背股东会会议精神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故作为依照《控股协议》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可撤销合同。孙进贤答辩称,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审判公平公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就股权转让先后形成了数个合意,而实际涉及各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为最终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各申请人对《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让方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在签订后支取了股权转让款并自愿交回股权证的情况下,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恶意串通和欺诈证据不充分。同时,申请人未就本案中其存在重大误解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不具备可撤销的条件并无不当。综上,袁立兵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立兵等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翟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