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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马自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马自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字第330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江、赵讶利,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自强,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自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