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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崔照同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照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号申请执行人:崔照同,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白山市。法定代表人:左柏新,总经理。申请人崔照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