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与如东永嘉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如东永嘉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07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90号。负责人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鑫,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建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职员。被告如东永嘉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立新桥居委会六组。法定代表人赵丽,经理。委托代理人丛纯纯,系如东永嘉织造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与被告如东永嘉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士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