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91刑初15号公诉机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中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容留张某��其租住的淄博市张店区黄金国际13-3-603室吸食毒品。2、2015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容留赵某在其租住的淄博市张店区黄金国际13-3-603室内吸食毒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孙某之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定罪处罚,并建议对其在拘役六个月以下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没有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证人张某、赵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容留他人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中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