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3814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萍,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53年3月13日生,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靳德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萍,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2月通过网络相识,因被告对原告海誓山盟、信誓旦旦的承诺,一定对原告好,保证给原告幸福的生活,所以在原告不了解被告的情况下,于年月日与之登记结婚。原、被告均为再婚,婚前均有子女。婚后,原、被告为子女问题一再发生争执。且被告不信任原告,怀疑原告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双争吵加剧。平时生活双方AA制,两人之间无任何夫妻之情。双方关系逐渐恶化,并最终导致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有这个情况,被告是有时候会打原告。但原告整天不回家,不想好好过日子,没有真心对我,我同意离婚。但原告平时从被告拿的钱,要求被告补偿2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登记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婚后,因被告不信任原告,且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其20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德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