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01刑初21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甲,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昌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昌吉市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荣、被告人杨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昌吉州人民医院十二楼呼吸科趁被害人米某外出吃饭之机打开其放在呼吸科护士更衣室柜内的手提包,将被害人米某的中国银行卡一张盗走,并于8月22日23时许在昌吉市森林大第小区旁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试出米某银行卡密码,从卡内取现6400元,存入自己的昌吉农村商业银行卡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6400元已发还被害人米某。被告人杨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新疆农村信用社卡折对账单,中国银行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米某陈述,辨认笔录,光盘,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未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杨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2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学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莉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