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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3民初1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邓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诉讼期间,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陈某某同意再给被告邓某某半年时间的考验期。基于上述事实,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家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