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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叶祥与张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祥,张桂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347号原告叶祥。委托代理人施兰珍。被告张桂兰。本院在审理叶祥与被告张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祥负担。审判员  陶泰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