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叶祥与张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祥,张桂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347号原告叶祥。委托代理人施兰珍。被告张桂兰。本院在审理叶祥与被告张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祥负担。审判员 陶泰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