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全椒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界首。法定代表人:赵于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孙仁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9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