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钱红兵与苏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红兵,苏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641号原告:钱红兵。被告:苏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红兵与被告苏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红兵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红兵负担。审判员 唐华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珊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