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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钱红兵与苏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红兵,苏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641号原告:钱红兵。被告:苏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红兵与被告苏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红兵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红兵负担。审判员  唐华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珊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