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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栗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51号原告栗某某,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某,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朱秋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