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栗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51号原告栗某某,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某,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朱秋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