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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恢复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方正与李其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正,李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恢复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王方正,男,汉族,1953年12月25日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李其峰,曾用名李生荣,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生,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方正与被执行人李其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阜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其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待履行金额为206419.6元。经本院调查,在执行依据(2005)阜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乌鲁木齐良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在主体身份消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峰的个人财产纳入执行范围。现查明李生荣现已改名为李其峰,其在克拉玛依市白云家园440号有小二层别墅一套,本院已依法将该房屋查封。因被执行人李其峰现在下落不明,申请人暂时没有意愿先行垫付房屋评估费用及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05)阜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相逢审判员  裴承义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沈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