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2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应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应美萍,曹呈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应美萍,曹呈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2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解放南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7777-2。代表人周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应美萍,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曹呈根,男,1975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应美萍、曹呈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与应美萍、曹呈根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应美萍、曹呈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双水路699号金宸花园8幢2401室房屋及2号地下室30车位,拍卖所得价款22500000元,申请人受偿执行款2082826元。另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应美萍、曹呈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告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美萍、曹呈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对本案终结执行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2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