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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段宏军申请执行与闫根太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宏军,闫根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2号申请执行人段宏军,男,1972年12月5日。被执行人闫根太,男,1962年4月11日生。段宏军申请执行与闫根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闫根太赔偿段宏军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409.79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闫根太未自觉履行,段宏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闫根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闫根太给付段宏军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409.7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