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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文杰与河北万盛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杰,河北万盛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6号原告吴文杰。委托代理人王松、边剑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万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苑别墅C型3栋。法定代表人王军生,执行董事。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中华城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孔令敏,董事长。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街8号滨河新城。法定代表人贾开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杰与被告河北万盛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杰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北万盛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3702.3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万盛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3702.3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彦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