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刑初55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垦利县董集镇秦家村。2015年8月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东营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辉,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金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辩护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4日20时许,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巡逻中发现,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东侧五干渠南侧的东临复线原油输油管线2公里+50米处被人打孔破坏并盗窃原油。后公安人员根据附近路上洒落的原油痕迹,发现被告人将盗窃的原油运输至垦利县董集镇秦家村秦某某的院内。2013年10月5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组织人员在秦某某院内查扣原油19.84吨。经侦查,被告人秦某某在经营个体收油点期间,明知是被盗纯原油而予以收购,先后收购东营市垦利县董集镇刘家村“老刘”运来的纯原油0.48吨,收购一女子送来的纯原油2.42吨,共计收购纯原油2.9吨,价值14379.53元。收油点被查获后,被告人秦某某长期逃匿,致使东临复线管线2公里+50米打孔破坏案件至今未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是被盗赃物而收购,价值14379.53元,且案发后长期逃匿,妨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及时追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提出自己一直住在家中,未逃匿。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及时追究。被告人属于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在经营个体收油点期间,明知是被盗纯原油而予以收购,于2013年10月4日收购了垦利县董集镇刘家村“老刘”送来的纯原油0.48吨及一女子送来的纯原油2.42吨,共计收购纯原油2.9吨,价值14379.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庭审期间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刘某甲、隋某某、刘某乙、燕某某、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郭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原油价格证明,查扣原油的数量及价值说明,单井油调运、分析报告单、统计表,落地污油化验分析单,过磅化验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量刑事实:2013年10月4日晚,被告人秦某某收购“老刘”送的原油后,因“老刘”装油的油包在送油的路上漏油,秦某某用土盖了油迹,并于当晚离开收购原油的院子。巡逻人员于当晚根据路上洒落的原油痕迹,发现被告人秦某某收购原油的院子。2013年10月5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在被告人秦某某院内提取原油19.84吨。2015年8月6日,侦查人员在垦利县董集镇秦家村被告人秦某某家中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除定罪事实证据外,另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原油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忠华人民陪审员 王树森人民陪审员 杨军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