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刑初3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伟,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2012年7月5日在工商银行攀枝花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于2013年6月20日起开始透支使用该卡,自2014年3月2日起,工商银行攀枝花分行多次以系统短信、系统语言、人工电话、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催收,截止2015年7月8日,罗某恶意透支银行人民币本金47,961.94元。案发后,罗某归还银行本息共计55,220元。另查明,2015年7月7日,被告人罗某接到攀枝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的电话通知后,7月8日到攀枝花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于2015年7月9日归还了所有透支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交易记录,到案经过,银行催收记录,户籍信息,还款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本金47,961.9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辩护人提出罗某如实供述,还清欠款,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