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吴志敏、方雪儿与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敏,方雪儿,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315号原告吴志敏。原告方雪儿。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应建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敏、方雪儿与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若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