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萍与郑琪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郑琪凡,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牟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71号原告:李萍。被告:郑琪凡。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牟平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558号。负责人:孙伟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郑琪凡、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牟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萍交纳。审判员 都皓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婧 更多数据: